关于增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增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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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0248503X/2001-06576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ZJSP13—2001—0015 |
| 法规文号 | 浙劳社老〔2001〕45号 |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20:25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增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1)45号 省级各单位: 目前,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浙人薪(2001)8号、浙财行字(2001)12号),根据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财政厅浙劳险(1996)55号文件规定,按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增发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范围与对象。执行范围为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 二、增发生活补贴费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在职人员补贴标准增发生活补贴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机关副主任科员补贴标准发生活补贴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符合享受每年增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条件的,可将这次增发的生活补贴费列入补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费基数。 四、增发生活补贴费所需费用,由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一次性增发有困难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步实施。 五、参加行业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银行、交通、石油行业驻浙单位的离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 六、本通知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省属企业离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费标准表 二零零一年三月十三日 浙劳社老【2001】45号附件 |